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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重庆专升本 >政策公告 > 重庆教育考试机构关于可构成刑事责任详情统通知

    重庆教育考试机构关于可构成刑事责任详情统通知

    2020-07-28 14:54:42    来源:重庆专升本    点击: 考生交流群+加入
 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;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      (一)指使、纵容、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,致使考场秩序混乱、作弊严重的;
      (二)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;
      (三)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;
      (四)利用职权,包庇、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;
      (五)以打击、报复、诬陷、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、考生  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;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      (一)指使、纵容、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,致使考场秩序混乱、作弊严重的;

      (二)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;

      (三)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;

      (四)利用职权,包庇、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;

      (五)以打击、报复、诬陷、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、考生人身权利的;

      (六)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;

      (七)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;

      (八)扰乱、妨害考场、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。

     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,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、监察部门,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。人身权利的;
      (六)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;
      (七)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;
      (八)扰乱、妨害考场、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。
     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,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、监察部门,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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