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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重庆专升本 >政策公告 >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总则

   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总则

    2020-07-28 15:11:47    来源:重庆专升本    点击: 考生交流群+加入
 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行为,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有序,维护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  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入学考试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、国家教育考试机构主办的非学历教育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,适用本条例。

      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,涉及国家教育考试的适用本条例。

      第三条 本市国家教育考试实行统一命题、统一考试、统一试卷评判制度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。

      第四条 市和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领导,推进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,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
      市和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、教育考试机构、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,做好国家教育考试工作。

      市和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考试期间的考试环境,提供必要的交通、安全、医疗等服务。

      第五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,接受社会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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